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城市建设学院学科特点与学生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学院本科生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协同育人的重要力量,负责对学生在学业规划、科研训练、创新实践、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全过程、个性化指导。
第三条 导师工作实行“学院主导、系部落实、过程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其工作成效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与教师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章 导师选聘与配置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近三年无教学事故与学术不端记录;
(二)教学效果良好,有爱心、有责任心。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系部推荐→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
(二)导师库每学年更新一次,未通过年度考核者自动退出;
(三)鼓励聘请校外行业导师(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建筑师等)担任联合导师,比例不超过当年导师总数的20%,其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师生配比
(一)按1:5原则配置,即每名导师指导同年级学生一般不超过5人;
(二)大一第1学期完成师生双向选择,导师贯穿基本学制学习期全程指导。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核心职责
(一)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指导选课、重难点课程学习、考研及推免准备;
(二)科研启蒙: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等,每届至少指导1项校级以上项目或竞赛;
(三)价值引领:每周与学生开展1次谈心谈话,特别关注学业预警、心理困难学生,做到一生一档案。
第八条 工作规范
(一)每学期初、末各召开1次“导师面对面”主题会;
(二)对学业黄色预警学生实行“一对一”帮扶,红色预警学生须在1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备案;
(三)导师因公离校2周以上须指定临时导师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享有导师选择权与一次调整权,具体调整申请于每年5月集中受理;
(二)使用导师实验室、图书资料及科研平台;
(三)在评奖评优、推免、出国交流等方面获得导师优先推荐。
第十条 义务
(一)主动与导师保持联系,每月至少汇报1次学习进展;
(二)参加导师组织的科研训练、学术讲座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尊重导师劳动成果,不得擅自公开导师未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
(一)考核周期:每学年1次,由学院导师工作委员会组织;
(二)考核指标: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学生学业提升度(40%)、学生竞赛/科研成果(30%)、学生满意度(30%);
(三)纳入学院考核,导师工作计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导师遴选、考核申诉处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市建设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级本科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