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城市建设学院学科特点与学生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学院本科生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协同育人的重要力量,负责对学生在学业规划、科研训练、创新实践、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全过程、个性化指导。

第三条 导师工作实行“学院主导、系部落实、过程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其工作成效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与教师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章 导师选聘与配置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近三年无教学事故与学术不端记录;

(二)教学效果良好,有爱心、有责任心。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系部推荐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

(二)导师库每学年更新一次,未通过年度考核者自动退出;

(三)鼓励聘请校外行业导师(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建筑师等)担任联合导师,比例不超过当年导师总数的20%,其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师生配比

(一)按1:5原则配置,即每名导师指导同年级学生一般不超过5人;

(二)大一第1学期完成师生双向选择,导师贯穿基本学制学习期全程指导。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核心职责

(一)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指导选课、重难点课程学习、考研及推免准备;

(二)科研启蒙: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等,每届至少指导1项校级以上项目或竞赛;

(三)价值引领:每周与学生开展1次谈心谈话,特别关注学业预警、心理困难学生,做到一生一档案。


第八条 工作规范

(一)每学期初、末各召开1导师面对面主题会;

(二)对学业黄色预警学生实行一对一帮扶,红色预警学生须1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备案;

(三)导师因公离校2周以上须指定临时导师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享有导师选择权与一次调整权,具体调整申请于每年5月集中受理;

(二)使用导师实验室、图书资料及科研平台;

(三)在评奖评优、推免、出国交流等方面获得导师优先推荐。


第十条 义务

(一)主动与导师保持联系,每月至少汇报1次学习进展;

(二)参加导师组织的科研训练、学术讲座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尊重导师劳动成果,不得擅自公开导师未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

(一)考核周期:每学年1次,由学院导师工作委员会组织;

(二)考核指标: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学生学业提升度(40%)、学生竞赛/科研成果(30%)、学生满意度(30%);

(三)纳入学院考核,导师工作计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导师遴选、考核申诉处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市建设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级本科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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